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4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廖燕琪
- 被告
- 廖茹棋
- 訴訟代理人
- 包盛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茹棋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盈璋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廖茹棋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廖茹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