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鈺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圓玉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藍銘洋 住同上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11樓之9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清鑫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