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6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賴建宏 住南投縣○○鎮○○路○○巷0號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麗菊 住同上
賴啟場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晉文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