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范光群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雄
- 相對人
- 吳振賓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酬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107年度板簡字第52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吳振賓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