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2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232號
- 抗告人
- 即
- 相對人
- 陳文傑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陳紅雲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232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陳紅雲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