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2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陳月瑟
- 相對人
- 陳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核發本票裁定(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041號)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在案(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4170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發票人欄聲請人之簽名係遭人偽造為由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9年度板簡2604號),且若許相對人繼續執行,聲請人必將受有難以補償之損害,為此願供擔保,請求在上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發票人欄內之簽名非聲請人所簽,並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2604號)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民事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已依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即應停止強制執行,自毋庸再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