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456號
- 上訴人
- 台鳳天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丁讚
- 訴訟代理人
- 彭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名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