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告 人即
- 聲請人
- 黃奎章
- 訴訟代理人
- 黃尊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玉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50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救字第5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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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