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59號
- 原告
- 劉麗美
- 被告
- 劉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民國95年11月24日即遷入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見限閱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