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8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徐文秀 住南投縣○○鄉○○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52,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