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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05號

返還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05號

上訴人
原告
王信淵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姿儀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陳佩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0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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