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銘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景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