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206號
- 原告
- 陳寶珠即可新洗衣名店
上原告與被告詹有杰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繪U陸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板小字第4206號
上原告與被告詹有杰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繪U陸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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