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206號 原 告 陳寶珠即可新洗衣名店 上原告與被告詹有杰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繪U陸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