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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2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陳寶珠即可新洗衣名店

上原告與被告詹有杰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繪U陸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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