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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32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怡親

上訴人
楊文魁
訴訟代理人
楊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閤築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32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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