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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救字第5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吳孟竹

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黃奎章
訴訟代理人
黃尊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玉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50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救字第5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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