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0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王信淵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姿儀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