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8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03號
- 原告
- 江啟郁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時代唱片製作企業社即張玉蓉間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