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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803號

返還投資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陳怡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03號

原告
江啟郁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時代唱片製作企業社即張玉蓉間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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