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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6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王振嶽
被告
楊朝棟
訴訟代理人
楊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的事實及理由第五段,關於「請求被告給付6,000元」部分,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8,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第五段關於「請求被告給付6,000元」之記載,其審酌內容詳載於原判決事實及理由第四段,內容明確記載精神慰撫金應核減為「8,000元」為適當,判決主文亦係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故原判決第五段之總結段論關於「請求被告給付6,000元」之記載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68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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