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688號
- 原告
- 王振嶽
- 被告
- 楊朝棟
- 訴訟代理人
- 楊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的事實及理由第五段,關於「請求被告給付6,000元」部分,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8,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第五段關於「請求被告給付6,000元」之記載,其審酌內容詳載於原判決事實及理由第四段,內容明確記載精神慰撫金應核減為「8,000元」為適當,判決主文亦係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故原判決第五段之總結段論關於「請求被告給付6,000元」之記載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