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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45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被告
玫瑰森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秋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龍俤、陳美釵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6,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4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