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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27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怡親

上訴人
洪麟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琇羽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279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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