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24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周如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金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7,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