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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吳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19條約定:「‧‧如因此涉訟時,立約人等均同意以台灣台北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8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爭議而涉訟時,立約人及貴行等均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17條約定:「…如因此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50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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