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111年度板聲字第47號
111年度板救字第7號
- 抗告人
- 廖基成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含停止執行及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111年度板聲字第47號
111年度板救字第7號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含停止執行及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