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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111年度板聲字第4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崇豪

111年度板救字第7號

抗告人
廖基成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含停止執行及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59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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