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劉琬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952號 原 告 劉琬綺 訴訟代理人 李炎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桃菊即鼎立清潔企業社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