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姿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965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曾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樑暨金巧味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