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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3號

修復漏水等與損賠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被告
庠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卉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曾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與損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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