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庠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佳卉
- 訴訟代理人
- 宋正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曾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與損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