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與損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即、庠燊股份有限公司、黃佳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庠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卉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曾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與損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68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