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夏秀溱、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夏秀溱 代 理 人 王俊傑律師 相 對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17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17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扶助律師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