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
- 原告
- 王志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鑲金藝能娛樂經紀即黃素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鑲金藝能娛樂經紀即黃素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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