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王志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王志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鑲金藝能娛樂經紀即黃素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