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沈易
- 上訴人王志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王志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鑲金藝能娛樂經紀即黃素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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