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施函妤
- 法定代理人李慶興
- 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65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訴訟代理人 高銍汶 黃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任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 ,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8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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