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72號
- 原告
- 司派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德
- 訴訟代理人
- 廖子堯
- 被告
- 劉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起前往原告處消費,迄今積欠新臺幣(下同)155,580元之消費款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帳單及對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