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司派客有限公司、于德、劉立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司派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德 訴訟代理人 廖子堯 被 告 劉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起前往原告處消費,迄今 積欠新臺幣(下同)155,580元之消費款未清償,屢經原告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帳單及對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