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號
- 原告
- 洪承孝
- 訴訟代理人
-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聖即大亞當舖間因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汽車於民國107年8月3日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提出系爭汽車107年8月3日時之市場交易金額證明),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應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