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洪承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號 原 告 洪承孝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聖即大亞當舖間因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汽車於民國107年8月3日時之市場交易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提出系爭汽車107年8月3日時之市場交易金額證明),並 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應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