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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號

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洪承孝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聖即大亞當舖間因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汽車於民國107年8月3日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提出系爭汽車107年8月3日時之市場交易金額證明),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應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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