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52號
- 上訴人
- 蔡泓叡
- 被上訴人
- 芸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碧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芸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8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板簡字第215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芸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8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