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17號
- 上訴人
-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立凱
- 送達代收人
- 高紀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