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莊宗憲、蘇冠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895號 原 告 莊宗憲 被 告 蘇冠華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9 號),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 時,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 ,6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嗣於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653元,及自111年7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111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被告須登報道歉」之請求等語。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撤回,揆之前開規定,核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兩造原先並不相識,緣被告經由某友人告知,懷疑原告與友人有感情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自108年4月8日16時12分許起至同年9月16日13時24分許止,在其當時任職之安能聚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以手機或電腦上網自「hkaihong259@gma il.com」及「shiancd24@yahoo.com」之電子郵件信箱,寄 發及傳送主旨為如附表所示,內容為如附表所示之郵件共計552封予原告任職之公司「060A00/塑化總經理室」、「00RAO7/總管理處人事組」所使用之電子信箱,指摘原告有騷擾 女同事等情節,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簡字第1059號簡易判決,判決被告犯加重誹謗罪在案 。被告之上開行為,影響原告於公司之名譽,亦可能已影響原告於公司之升遷機會,使原告於105年晉升高級工程(專員)後,至今仍無晉升考試機會;又使原告上班常處於恐懼不 安狀態,與人相處防備心重、有被害妄想及不信任感,惟因至醫院精神科就診可能會影響保險保費,所以至今仍未能尋求醫療幫助,且此事件已造成原告家庭失和,甚至已與原告妻子談論未來離婚與三位小孩撫養權等相關規劃,原告家人已對原告喪失家人之間的信任感,致原告長期處於恐懼不安不信任之狀態,著實身受其害,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慰撫金750,000元,實屬適當。又原告為處理此案,耗費 時間、心力、費用等成本,被告年薪約為150萬元,換算一 年工作日250天,以時薪750元計算如下:⑴蒐證、整理被告犯罪資料及寫陳訴狀等共72小時。⑵至警察局報案及說明等: 共三次各4、2、2小時(含交通時間),每次計程車交通來回400元,共1,200元。⑶至里辦公室、調解委員會等與律師諮詢 :共五次,每次3小時(含交通時間),共15小時,每次計程車交通來回400元,共2,000元。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偵訊一次花費6小時(含交通時間)計程車交通來 回費用1,020元,至相關網站查詢法律資訊、判例等共72小 時,上述所有工作時數加總為173小時,並考量所有工作皆 為原告額外休息時間作業,故以法規休息日加班之加班費計算倍數,工作總時數再乘以2.67倍,總工作時數之花費經計算為346,433元整(計算式:173*2.67*750=346,433,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交通費用4,220元,共計350,653元整。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653元,及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被告有針對鈞院110年度簡字第1059號刑事簡易判決就量刑 部分提起上訴。原告起訴狀對於被告的行為及損害的結果,均未提出任何證據舉證。再者,被告寄發電子郵件,是懷疑原告公司擋信,所以才多次寄送,原告的公司從未針對被告寄發的信件為回覆,且被告寄送的電子郵件信箱,只有兩位相關人員有資格查閱,原告本人也沒有辦法看到信件內容,而是透過上開兩位人員才得知,故原告並無其所主張的損害內容,至原告提出其因本件事件而有被害妄想,原告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原告將其職場、家庭之不順遂,加諸在被告身上,卻未就二者間之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予以舉證,其本身非公眾人物,被告之行為能給原告造成之危害應尚屬有限,又原告所提出處理本件訴訟之相關時數,姑不論其所述是否為真,既然原告選擇透過訴訟來主張權利,其所付出之勞力、時間、費用均為提起訴訟所必要之支出結果,被告對此無須負責,故請鈞院無需審酌原告提出之數據,逕行衡諸被告之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依法判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以電子信箱寄送多筆如附表所示之電子信件予原告工作之公司同仁,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 度簡字第1059號簡易判決,判決被告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21頁),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偵審卷宗,核閱屬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其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100,653元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民事裁判 要旨參照)。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觀之如 附表所示之電子信件內容,係指稱原告雖有妻小,仍在外騷擾公司女同事之品格不良男性,並將上開信件傳送原告所任職公司之同仁,縱被告辯稱只有2位相關人員有資格查閱上 開信件,僅止於2位管理電子信箱人員可以得知云云,然被 告上開信件內容請求原告任職公司注意原告言行、加強原告員工教育,指涉原告騷擾女同事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原告公司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將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自須將如附件所示之電子郵件轉呈相關人員處置,足認原告於本院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自陳:「雖然只有兩位工作人員可以查閱,但就可以預期依公司的處理程序會轉呈相關人員處理,甚至我所處的單位不會只有這兩個人知悉而已,是超過兩個人以上知道該事。」等語,尚屬非虛。因此,被告寄送如附件所示之電子郵件至原告公司主管及人事組信箱,衡情已足使見聞者對原告人格尊嚴及社會地位,產生負面之評價,造成原告名譽權受損,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為自足生損害於原告之人格與社會評價,被告之侵權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相當之因果關係,是原告主張被告寄送多筆如附表所示之電子信件行為已侵害其名譽等情,應屬有據,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 ㈡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因被告前開加重誹謗行為, 受有上開傷害,堪認原告精神上自受有一定程度之痛苦,已如前述,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有據。爰審酌原告職業為技術服務高級工程師,110年度年收入為1,519,188元,名下有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及多筆投資;被告目前無業,名下有多筆投資,業據原告陳明在卷,另參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資力狀況,經本院審酌兩造之經歷、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原告所受損害及被告侵權行為之不法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750,000元,尚屬過高,應予酌減 至5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㈢復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43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通常不發生或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可言。原告主張其為處理本案,耗費時間、心力、成本,含蒐證、整理被告犯罪資料及寫陳訴狀、蒐集本件訴訟相關法律資料、諮詢律師、至警察局報案及說明、新北地檢偵訊、調解委員會調解等,包含交通時間總花費173小時,以原告時薪750元、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加班費算式以2.67倍計算,共請求346,433元,交通費用則請 求4,220元等情,並提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 、人事通知單、110年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明細等 件影本為證。惟查:原告請求其至警察局報案及說明、新北地檢偵訊、調解委員會調解及為本件訴訟所花費之時間成本,應以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延長工作時間加計工資標準計算云云,然檢察官為調查刑事被告犯罪嫌疑命原告出庭調查相關事實,乃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行使;而至調解委員會調解,係基於被告之聲請,擬藉由調解委員為媒介,力謀雙方之協和,此亦為兩造間紛爭解決之其中一種選擇,原告乃基於自身自由意志選擇決定至地檢署偵訊、出席調解、花費時間準備訴訟等,屬原告為行使法律上權利、維護其自身利益、保護其權益所支付之訴訟成本,揆諸上開說明,並非損害回復所生必要費用,與損害賠償係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之意旨不符,亦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難認此部分主張係因被告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因至新北地檢偵訊、調解委員會調解及為本件訴訟所花費之時間成本,所受346,433元之損害,洵屬無據。又原告請求 至警察局報案及說明、新北地檢偵訊、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諮詢律師所花費之交通費用,亦同前述,同為原告自行選擇支出之訴訟成本,是因上開原因所衍生之交通費用,難認與被告本件侵權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存在,況原告自始未提出任何單據為佐,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交通費用4,220元云 云,亦屬無據。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除未約定利率,復未約定給付期限,是原告就其因被告所為本件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金額,請求自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翌日即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已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 記 官 吳昌穆 附表: 編號 主旨 內容 1 貴公司台塑化員工發生一些不妥行為 您好,希望貴公司能夠秉公處理台塑化員工甲○○Sean先生他在公司上班時或下班後經常騷擾公司同事,希望貴公司能提醒他是一位有家庭、小孩的人,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糊塗做出傷害至親家人的事情。相信貴公司對於一個人品如此的人,他在工作表現方面及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是有待商榷的。該員手機0000000000,目前是美國案的成員。相信依照貴公司如此之大型企業應該可以很好的處理這件事。在下是已經看不太下去,逼不得已才出此下策,希望貴公司能夠讓莊員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這件事情在該辦公室應該也有不少人知情,望貴公司多關心、了解該同仁。謝謝 2 請貴公司加強倫理道德教 您好,希望貴公司能儘速與台塑化工務部員工甲○○Sean先生溝通,他在公司上班時或下班後經常騷擾公司女同事,希望貴公司能提醒他是一位有家庭、小孩的人,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糊塗做出傷害家人的事情。相信貴公司對於一個人品如此的人,他在工作表現方面及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是有待商榷的。該員手機0000000000,目前已被調至處理其他案件,但仍持續騷擾前組員。相信依照貴公司如此之大型企業應該可以很好的處理這件事。希望在貴公司溝通處理後能夠讓莊員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這件事情在總部6樓辦公室應該也有不少人知情,望貴公司多關心、了解該同仁。謝謝可以的話請轉此篇文章給Sean看一下,讓他自己清醒一點 3 請貴公司加強工務部甲○○先生的倫理道德教 您好,希望貴公司能夠儘速與台塑化工務部員工甲○○Sean先生溝通,他在公司上班時或下班後經常騷擾公司女同事,(半夜也會傳騷擾訊息)希望貴公司能提醒他是一位有家庭、小孩的人,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糊塗做出傷害家人的事情。相信貴公司對於一個人品如此的人,他在工作表現方面及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是有待商榷的。該員手機0000000000,目前已被調至處理其他案件,但仍持續騷擾前組員。相信依照貴公司如此之大型企業應該可以很好的處理這件事。希望在貴公司溝通處理後能夠讓莊員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這件事情在總部6樓辦公室應該也有不少人知情,望貴公司多關心、了解該同仁。謝謝可以的話請轉此篇文章給Sean看一下,讓他自己清醒一點 4 !!!請貴公司警告工務部甲○○先生管好自己的褲子 貴公司HR部門人員您好,希望貴公司能儘速與台塑化工務部員工甲○○Sean先生溝通,他在公司上班時或下班後經常騷擾公司女同事,(半夜也很常傳送騷擾訊息,如果沒有回訊息還會一直追問)希望貴公司能提醒他是一位有家庭、小孩的人,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糊塗做出傷害至親家人的事情!!!相信貴公司對於一個人品如此的人,他在工作表現方面及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是有待商榷的。該員手機0000000000,目前已被調至12樓處理宜蘭案,但仍持續騷擾前美國案組員並假處理宜蘭案的理由約個別同事出遊。相信依照貴公司如此之大型企業應該可以很好的處理這件事。希望在貴公司溝通處理後能夠讓莊員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這件事情在總部6樓辦公室應該也有不少人知情,望貴公司多關心、了解該同仁。謝謝可以的話請轉此篇文章給Sean看一下,讓他自己清醒一點 5 請貴公司嚴重警告工務部甲○○不要再騷擾女員工 貴公司HR部門人員您好,希望貴公司能儘速警告台塑化工務部員工甲○○Sean先生,他在公司上班時間或下班後經常騷擾公司女同事,(半夜也很常傳送騷擾訊息,如果沒有回訊息還會一直追問)。希望貴公司能提醒他是一位有家庭、小孩的人,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糊塗做出傷害家人的事情!!!相信貴公司對於一個人品如此的人,他在工作表現方面及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是有待商榷的。該員手機0000000000,目前已被調至12樓處理其他案,但仍持續騷擾前美國案組員並假處理其他案的理由約同事出遊、騷擾同事。相信依照貴公司如此之大型企業應該可以很好的處理這件事。希望在貴公司溝通處理後能夠讓莊員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這件事情在總部6樓辦公室應該也有不少人知情,望貴公司多關心、了解該同仁。謝謝可以的話請轉此篇文章給Sean看一下,讓他自己清醒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