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52號
附帶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家宏
- 即原告
- 附帶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效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