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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02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佳君

上訴人
蔡涵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紹宗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9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任一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70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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