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93號
- 上訴人
- 蔡儷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蘭君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板簡字第309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蘭君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