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宗翰即上化水電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26號 原 告 林宗翰即上化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珏沂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