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宗翰即上化水電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林宗翰即上化水電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珏沂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9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