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劉士綱、劉乂鳴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劉士綱 被 告 劉乂鳴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110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8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上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原為被告被告醫師的營養門診病患,於民國(下同) 107年2月22日因諮詢營養處方而結識雙方,爾後發展成私人友誼關係。嗣原告以個人名義成立公司向被告進貨,販售被告相關商品如:書籍、咖啡、牛肉、紅酒等商品為期一年多。109年9月原告開始和被告在事業經營方面意見分歧,被告甚至藉雙方的宗教信仰,以威脅的口吻對原告說「上帝如果生氣,所有的一切都會收走。」原告感到被告的身心狀態不穩,不適合繼續事業上的合作,於109年11月7日和被告見面談判,確認不再向被告進貨,結束合作關係。被告口頭上說「好聚好散」,並要求原告不要在網路上曝光公司内部消息或是毁謗攻擊他,原告當場同意,以為以事件就此落幕。未料被告於109年11月9日開始在Youtube頻道上,以標題「#鋼鐵醫師開電逆轉真理肖告清理自家門戶裏的王八狗屁臭豬屎」不堪入耳的内容公然侮辱、毁謗原告,造成原告名譽嚴重毁損、身心極度受創。 ㈡原告念在被告曾經在事業上有所協助和提攜,便不在第一時間提告,以為被告在氣頭上,可能三個月後氣消就不罵了,萬萬沒想到過了十個月,罵的頻率更高、更兇(可能是起因於原告後來有做同性質事業),甚至連姦夫和淫魔的字眼都出現,造成原告寢不安席、食不甘味,身'亨倶疲之下也嚴 重影響提告者在其公司上的營運,造成無可計數的損失,需要求助心理諮商師才能走出低潮。後來在其他同樣是被被告公然侮辱的受害者李曉玟女士的安慰和鼓勵之下,提出告訴,為的是希望能藉由公權力迫使被告停止在網路上公開的侮辱和毁謗,讓提告者回歸正常生活。 ㈢被告的Youtube頻道總共有1.3萬7訂閱者,影片總觀看次數目 前約有130萬次,其影片將近600部,其中一份播放清單的標題為「給只想蒐證的智障粉」會員月費3600元,是原告於110年10月29日提告後才鎖住,總共26部影片皆是公然侮辱原 告,目前因為影片被鎖住,無法擷取觀看人數,但是影片中的留言可以證明其影片是供不特定人士瀏覽,且有46人按讚數嚴重侵害告訴人之名譽。 ㈣被告以其自身「網紅名醫」的影響力公然侮辱原告長達一年,用*姦夫、淫魔、王八狗屁、臭豬屎、爛咖、劉插肛等齷 齪、淫穢不堪入目之字眼侮辱尚有大好前程的二十幾歲年輕人,甚至污衊毁謗原告和有夫之婦同居之不實言論,影射原告和他人有特殊性關係,造成原告之名譽造成重大損毀、身心嚴重受創,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9和310條對被告提起妨礙名譽之訴。有鑒於被告擁有多筆土地及建物之產權,近日還購入保時捷跑車和哈雷機車,其社會地位崇高、資產雄厚,原告認為求償新臺幣(下同)108萬元且公開道歉,茲能讓 被告深刻反省其罪,日後不再傷害原告和潛在受害者。以上之事實陳述,被告顯已觸犯妨害名譽罪嫌,此等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處刑在案(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775號),並由鈞院審理中。㈤被告以前述之言詞辱罵原告,足以眨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應屬侵害原告名譽人格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是原告特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108萬元之損害賠償及利息之請求。被告總共誹謗原 告27次和公然侮辱18次,每次誹謗賠償3萬元(據刑法第309 條最高處3萬元罰金),每次公然侮辱賠償1萬5千元(據刑 法第309條最高處1萬5千元罰金),總計應賠償原告108萬元,自屬合理。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 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⑴被告應賠償原告10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將其經營之Facebook帳號「Yi Ming Emi llio Liu」、Facebook粉絲團「劉醫師賣肉(甲○○)」以及 YouTube頻道「甲○○鋼鐵醫師開電」等所有誹謗和公然侮辱 之文章和影片下架,如未在判決後3日内下架,每天每一篇/部再求償1萬元。⑶被告應在其經營之Facebook帳號「Yi Min g Emillio Liu」和Facebook粉絲團「劉醫師賣肉(甲○○) 」以文字公開向原告誠心誠意道歉,並將此道歉文自判決後3日内將道歉文公開置頂1年,如未履行,再求償50萬元。 ㈥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所稱的臉書網站「鋼鐵醫師逆轉概念周邊商品」社團是由原告本人創立,帳號也是綁定在原告的私人帳號,被告卻向檢方謊稱該社團係由被告自己設立。被告曾於111 年向原告提告背信,經111年偵字第43905號不起訴處分、112年度上聲議字886號駁回其訴,被告卻仍於本案詭辯,顛倒是非,故意混淆視聽。 ⒉被告打著神的名義和聖經作為利器來攻擊別人,和原告所認知的基督教完全不同,原告不是唯一的受害者,目前還有另外三個受害者向被告提起公然侮辱和妨害名譽之告訴,並已經檢察官起訴,被告同樣不認罪,上次刑事庭還對法官和檢察官說:「你們都不懂聖經!」可見被告不但毫無悔意,罵了這麼多人還沾沾自喜說是為上帝發聲。 ⒊原告不是公眾人物,臺灣的法律也不是建立在基督教信仰之上,私德與公告利益無關,非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所有內容均帶著惡意對本人進行侮辱,並使用公然侮辱之言詞長達一年,且刑事判決已定讞被告有罪,被告卻毫無悔意,應當給予合理之懲罰。 ⒋被告答辯狀中,多此宣稱X肛是不小心打錯字,打錯一次可 以諒解,打錯好幾次可證明是蓄意要傷害原告之名譽,高達多次使用X肛等言語侮辱,且附帶有原告的照片,在公開網站上使原告之名譽、隱私、貞操、信用的傷害。 ⒌反駁:被告指附表編號1、11、14、23、24、31部分卷內並 無相關照片可以佐證。 ⑴編號1為卷內證圖1(詳原告意見陳述狀)我們提供的照片中明確有提到劉X綱,綱之用字均以原告綱字相同, 均已可證明證圖1係指原告。 ⑵編號11為卷內證圖11此證圖時間為7/18雖未有原告的照片,但就以證圖10時間為7/17,時間能充分表是屬於連續性的公然侮辱,可佐證內文係指原告之事實。 ⑶編號14為卷內證圖14如同上述證圖14日期為7/24時間19: 32,內文提到劉X肛,雖未有原告之照片,但就以證圖13日期為7/24時間18:33皆屬連續性,佐證犯罪之事實。⑷編號23為卷內證圖23如同上述證圖23日期8/18日時間9:5 3內文又再次提到劉X肛已多次出現,雖證圖未明確有原告之照片,但依連續性且能充分佐證犯罪之事實。 ⑸編號24為卷內證圖24如同上述,此證圖明確有原告之照片,且又提告劉X肛,均屬犯罪之事實。 ⑹編號31為卷內證圖31如同上述,此證圖雖未有明確原告之照片,但又提告劉X肛,均以佐證之犯罪之事實,且 內容係指為原告。 ⒍被告均已被刑事法庭判決定讞,並毫無任何悔意,繼續將毀謗、公然侮辱影片內容,整理成一個精選清單,放在youtube的頻道上,見附圖(新證圖1、新證圖3、新證圖4、 新證圖5)。 ⒎被告Youtube頻道皆有1.38萬人訂閱,此頻道觀看人數累積 已達2百多萬,見附圖(新證圖2)且被告學歷:「阿根廷國立布宜諾斯愛麗斯大學醫學院」醫學博士、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共衛生研究之醫療政策與管理博士被告頻道有著很強的散波輿論能力,竟繼續將原告被侮辱之內容,作為影片流量來源之一放置頻道內而換取營利收益,此行為對被告精神上有莫大的傷害,原告請求下架之內容均屬合理。 ⒏被告宣稱之言論自由,但內容情節並非正當言論,言論多伴隨貶低、侮辱、毀謗之意思。 ⒐綜上,被告均已受到合理之審判答辯狀中均可看出被告,沒有因刑事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及毀謗定讞感到悔意,且多次在答辯狀中詭辯,均請法官給予合理之判決,喝止被告未來不會再對任何受害者造成雷同之傷害,也可避免耗損司法資源。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民事答辯狀則辯以: ㈠原告於000年0月間在網路上向被告諮詢營養減重問題,二人因此結識【被證1】。後被告邀原告與其他人共同出資成立 鋼鐵戰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鋼鐵戰神公司)【被證2】,公司成立後,被告即委任原告負責對外銷.售、收款、記帳、分帳及製作相關報表等事宜,被告並可取得月營收10%至20%不得之報酬【被證3】;且為擴展客源,被告亦將在Facebook網站成立之「鋼鐵醫師(禁餐)逆轉概念週邊商品 」社圑(下簡稱FB社圑)委由原告經營並擔任管理員,至000年00月間此已有4,800餘名成員加入。詎原告嗣後主動向被告透露伊在臉書健身社圑上結識當時在國外且有婚姻的訴外人姜凱玲,二人已決意交往,姜凱玲會返回台灣與其同居等語。由於被告為虔誠之基督教徒,聽聞此事大驚,認為原告及姜凱玲所為已嚴重違背基督教義,即勸誡原告勿與有夫之婦來往,但原告卻一意孤行,不肯聽從。果姜凱玲返回台灣後之第2日,原告即開始與姜凱玲同居。 ㈡且原告不知是否受姜凱玲唆使,竟決定不再為鋼鐵戰神公司與被告處理事務,而萌生自立門戶之心,甚且於000年00月 間將被告委託其經營之FB社圑占為己用,致鋼鐵戰神公司喪失4,800餘名社圑成員的連繫方式【被證4】,潛在利益損失難以計數;且又在明知受鋼鐵戰神公司及被告委任銷售產品,及為鋼鐵戰神公司股東之情形下,於109年年底另創「燻 香之祭」品牌,且亦以販售牛小排為業,而與鋼鐵戰神公司及被告競爭【被證5】,致鋼鐵戰神公司之銷售業績受到影 響。 ㈢由於被告為處誠之基督教徒,於結識原告後逐步帶領伊入教、信教,伊並已準備受洗,故被告得知原告所為損害鋼鐵戰神公司及被告之行為,不免震驚憤怒,認為原告所為已嚴重違背基督教義,被告先前與原告亦師亦友,但原告竟背叛被告,一意孤行。而因被告甲○○有開設「鋼鐵醫師開電」頻道 直播分享健康資訊及基督教義,且為基督教徒,自然熟讀聖經,亦會引用聖經内容對事物加以評論,故被告始會分別為起訴書附表所載之言論。 ㈣查基督教的神學教義與人倫道德的教導之間有緊密連繫,基督教認為愛來於神,行善的目的是為了榮耀神,善行需要出於真心的愛,神必將於末世後進行審判,而且閱讀聖經係基督教重要的宗教教義教導,被告為基督徒,得知原告與有夫之婦為外遇行為後,認為原告所為乃違背教義,故乃引用聖經之經文,謂原告如同經文中所稱之犯行者,但被告之意僅在於表示原告及姜凱玲所為並不足取而已,主觀上並無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意。且被告身為虔誠基督徒,對於基督徒應有更高道德標準尚有期許,認原告及姜凱玲之行為與聖經教義有違應予非難,此應屬就基督教之教徒言行舉止是否符合基督教聖潔生活、心中是否時常存有上帝、以聖行光耀上帝、並應及時向基督懺悔等基督徒應行何種生活乙事予以評論;且基督徒有受基督教義教導教誨,基督徒之德行核係基督徒群體所重視者,原告及姜凱玲所為亦已應認德與公共利益有相關連之事項,是被告發表之言論均非憑空虛構,僅以此表明原告言行及姜凱玲有違基督教義,是經文中所形容之特定對象而已。 ㈤因此,被告所為言論中,屬事實陳述部分者,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屬意見抒發部分者,則是出於基督徒之善意,且原告行為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便認為是夾論夾敘,但在客觀上並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縱使該等評論使閱聽者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原告即使感到名譽受損或不快,然該等評論既非單純針對原告個人為貶抑之批評,其餘評論均本於基督徒對聖經及基督徒教義之檢討,亦非憑空虛構,可由閱聽之人自行判斷被告之意見是否公允,自屬基於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適當評論,自屬欠缺違法性,而尚無成立侵權行為之餘地。 ㈥另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言論分點答辯說明如下: ⒈附表編號1部分:查此係因被告花費心力培養原告,並邀其 入股為鋼鐵戰神公司,使原告獲利頗豐,誰料原告竟自立門戶而另創燦香之祭品牌與鋼鐵戰神公司及被告競爭,而涉有背信之嫌,故被告始認原告為「賣主賣友賣山寨牛肉的叛徒」;惟此句話乃係事實陳述,縱用詞有描述原告為忘恩負義之人,而會令原告不快,但被告並非以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原告是否違背所託而有競業行為,因牵涉到他人權利是否因此受損而實屬可受公評之事,此由許多企業均重視員工或應徵者有無財產犯罪前科,亦可得知。 ⒉附表編號2、3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忘恩負義吃裡扒外的叛徒」,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 ⒊附表編號4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 始認原告為「白痴叛徒」,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至「智障大媽、低能阿伯」則並非指原告。 ⒋附表編號5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 始認原告為「叛徒的虛假忠厚嘴臉…現在他做的事件不得人的勾檔」,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 ⒌附表編號6部分:查基督教的神學教義與人倫道德的教導之 間有緊密連繫,基督教認為愛來於神,行善的目的是為了榮耀神,善行需要出於真心的愛,神必將於末世後進行審判,而且閱讀聖經係基督教重要的宗教教義教導,被告為基督徒,得知原告與有夫之婦為外遇行為後,認為原告所為乃違背教義,故始認原告「每天和別人老婆睡」,又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搶奪竊取鋼鐵醫生的勾檔」;然被告均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 ⒍附表編號7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 始認原告為「叛徒」,然並非以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劉X肛」,但此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告個人產 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⒎附表編號8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 始認原告為「叛徒」、「邪惡偽善」,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劉X肛」,但此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 人與原告個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⒏附表編號9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 始認原告為「叛徒」,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且此則貼文僅稱「這人」,此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告個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⒐附表編號10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與有夫之婦同居,且又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姦夫叛徒」,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劉X肛」,但此客觀上 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告個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⒑附表編號11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窩裡反、叛徒、姦夫」,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劉X肛」,但此客觀上應尚不足使 他人與原告個人產生聯、结,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⒒附表編號12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賣主的猶大」,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劉X肛」,但此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 告個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⒓附表編號13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TMD姦夫剽竊賣主賣友的叛徒」、「人不 要臉天下無敵」,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劉X肛」,但此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告個人產生聯 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⒔附表編號14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在說謊、顛倒黑白、搬弄是非、避重就輕、賣主賣友、吃裡扒外」,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劉X肛」,但此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告個 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⒕附表編號15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罪證確鑿」、「狡辯自己是獨立品牌」,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劉X肛」,但此客 觀上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告個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⒖附表編號16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賣主賣友、視錢如命的賊」,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劉X肛」,但此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告個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⒗ 附表編號17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與有夫之婦 同居,且又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真TM姦夫賣主賣友窩裡反叛徒」、「沒檳榔LP詐騙魯蛇」,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且此則貼文並未指名道姓,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告個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⒘附表編號18至31部分:被告因認原告竟與有夫之婦同居,且又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在外面招搖撞騙」、「無恥小偷、「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且此些貼文中均僅敘及「他」,並未指名道姓,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告個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⒙附表編號32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與有夫之婦同居,且又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失足的代價令人引以為戒」,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X肛」 但此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告個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⒚附表編號33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與有夫之婦同居,且又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姦夫啊姦夫」、「叛徒啊叛徒」,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X 肛」,但此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告個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⒛附表編號34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與有夫之婦同居,且又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罪證確鑿,跳到黃河都洗不清」、「姦夫淫婦夫唱婦隨」,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X肛」,但此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 人與原告個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附表編號35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與有夫之婦同居,故始認原告為「淫魔」,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將原告之姓名誤打為「X肛」,但此客觀上應尚不足使他人與原告 個人產生聯結,或是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附表編號36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與有夫之婦 同居,且又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跟一個女的有不倫的關係」、「毫無羞恥感不顧倫理不顧道德,不顧任何的價值觀」,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 附表編號37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與有夫之婦同居,且又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他會跟這一個淫婦」、「他現在賣的是奇奇怪怪的的他的臭肉」,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另被告雖稱「他越來越肥,體脂肪越來越高」,但此僅是被告觀察原告外型變化後之認知,且人的外觀隨著時間不同亦屬常情,客觀上應尚不足達到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程度,謹併敘明。 附表編號38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又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偷學」、「造假」、「叛徒」、「窩裡反」,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 附表編號39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與有夫之婦同居,且又自立門戶,故始認原告為「叛徒」、「剽竊」、「招搖撞騙」、「竊賊』、「姦夫」、「姘」,然並非以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附表編號40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與有夫之婦同居,故始認原告為「落入淫亂裡」,然並非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 附表編號41部分:如同上述,被告因認原告竟與有夫之婦: 同居,故始認原告為「跟你的淫婦喔」,然並非以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 附表編諕拉部分:觀此段言論開端,被告係稱「你講話像X 綱這樣客客氣氣」,可知縱有他人聽聞,亦會認為「你」係指原告以外之人,因此難認會因此使原告之名譽受有何損害。 附表編號43部分:觀此段言論内容完全未提及原告,自難認會因此使原告之名譽受有何損害。 綜上,被告所言實非無據。末查,即便被告不否認曾為上開言論,但就上開附表編就1、11、14、23、24、31部分 卷内並無相關照片可以佐證,依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認定犯罪唯一證據之法理,自應認為不能證據被告確有犯罪,更不能認為被告有何侵權行為甚明。 ㈦退步言之,原告雖請求按所謂被告誹謗及公然侮辱伊之次數,以每次誹謗3萬元、每次公然侮辱1萬5,000元計算,共計108萬元云云。惟原告僅以刑法條文判處罰金之最高上限為計算基準,而對伊有無遭受損害、痛苦程度為何等節全未舉證,則即便認被告有侵權行為(假設語氣),但原告之請求仍屬無理甚明。另民法第195條所謂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性,法官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適當處分,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亦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其涵攝内容包括言論自由與不表意自由。若以強制方式命加害人以自己名義對外為一定内容之意思表示,已涉及不表意自由,而有侵害蕙法所保障之思想自由、行為自由之情。觀原告訴之聲明中所謂「另加註請求」之部分,均係請求法院命被告限期為一定内容(在FB粉絲團上道歉)及不為一定内容(下架文章和影片)之意思表示,逾期甚且將再求償云云,顯已侵害被告之言論自由,自亦不應准許。 ㈧綜上,原告主張均應非可採各等語。 四、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之事實,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簡字第4661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犯犯散佈文字誹謗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46 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空言否認侵害原告名譽云云,自無足取。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法院於酌定慰撫金數額時,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 判例同此見解)。本件被告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聞之社群臉書網頁張貼上開不實言論以言語誹謗被告人格與名譽,堪認原告因被告上揭誹謗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有據。爰審酌本件原告所受傷害、日常生活受影響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8萬元,尚嫌 過高,應予核減為1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不應准許。 ㈢原告另請求被告應將其經營之Facebook帳號「Yi Ming Emill io Liu」、Facebook粉絲團「劉醫師賣肉(甲○○)」以及Yo uTube頻道「甲○○鋼鐵醫師開電」等所有誹謗和公然侮辱之 文章和影片下架,如未在判決後3日内下架,每天每一篇/部再求償1萬元、及被告應在其經營之Facebook帳號「Yi MingEmillio Liu」和Facebook粉絲團「劉醫師賣肉(甲○○)」 以文字公開向原告誠心誠意道歉,並將此道歉文自判決後3 日内將道歉文公開置頂1年,如未履行,再求償50萬元部分 : ⒈按名譽受他人不法侵害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證 明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前仍有繼續侵害之行為,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要屬無據。 ⒉末按上開「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倘容許法院以判決命侵害他人名譽之加害人向被害人公開道歉,不論加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更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不符。故上開規定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22條保障人民思想自由之意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請求被告應在其經營之Facebook帳號「Yi Ming Emillio Liu」和Facebook粉絲團「劉醫 師賣肉(甲○○)」以文字公開向原告誠心誠意道歉,並將 此道歉文自判決後3日内將道歉文公開置頂1年部分,揆諸上開說明,亦無可採。 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併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七、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編號 日期 方式 內容 所涉罪名 1 110年6月14日20時22分許 Facebook 外表親切有人情味卻賣主賣友賣山寨牛肉的叛徒劉X綱。 誹謗 2 110年6月26日19時14分許 Facebook 有看到忘恩負義吃裡扒外的叛徒劉X綱嗎? 誹謗 3 110年6月26日19時15分許 Facebook 有看到忘恩負義吃裡扒外的叛徒劉X綱嗎? 誹謗 4 110年6月28日14時39分許 Facebook 從過去合作過白痴叛徒、智障大媽、低能阿伯看扭曲的價值觀帶來的殺傷毀滅。 公然侮辱 5 110年7月3日20時46分許 Facebook 再看一次叛徒劉X綱(中)的虛假忠厚嘴臉,上帝不看人外表只鑒察人心。現在他做的事件不得人的勾檔,所以看不到他照片,就請在這邊看清楚。 誹謗 6 110年7月5日12時58分許 Facebook 每天和別人老婆睡,搶奪竊取鋼鐵醫師顧客的勾檔叫做上帝祝福的自創品牌?好敢說!好無恥! 誹謗 公然侮辱 7 110年7月8日10時31分許 Facebook 叛徒劉X肛又出現了! 公然侮辱 8 110年7月9日10時10分許 Facebook 叛徒劉X肛兩年前天真無邪、兩年後邪惡偽善。 公然侮辱 9 110年7月16日12時21分許 Facebook 叛徒還是叛徒,別忘了這人的底細,引以為鑒! 公然侮辱 10 110年7月17日15時37分許 Facebook 照片是最好的見證,古意的劉X肛已經變姦夫叛徒。 公然侮辱 11 110年7月18日10時25分許 Facebook 劉X肛,看起來再古意,現在都是睜眼說瞎話的窩裡反、叛徒、姦夫。 公然侮辱 12 110年7月23日11時22分許 Facebook 劉X肛,兩年前門徒,兩年後變成賣主的猶大,鑒戒鑒戒! 誹謗 13 110年7月24日18時33分許 Facebook 劉X肛TMD姦夫剽竊賣主賣友的叛徒,有種就告訴大家誰霸凌他!還自創阿根廷烤肉第一品牌勒……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誹謗 公然侮辱 14 110年7月24日19時23分許 Facebook 有日期、有名有姓、證明劉X肛在說謊、顛倒黑白、搬弄是非、避重就輕、賣主賣友、吃裡扒外! 公然侮辱 15 110年7月27日8時29分許 Facebook 劉X肛跳到黃河都洗不清,罪證確鑿,還好意思狡辯自己是獨立品牌。 誹謗 16 110年8月3日8時22分許 Facebook 秀這段不是為了回憶美好時光,而是告訴、提醒大家劉X肛是個名符其實、如假包換的賣主賣友、視錢如命的賊。 公然侮辱 17 110年8月4日13時13分許 Facebook 真TM姦夫賣主賣友窩裡反叛徒、外表客客氣氣沒檳榔LP詐騙魯蛇。 公然侮辱 18 110年8月11日16時32分許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無恥小偷、每天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 誹謗 19 110年8月13日17時56分許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無恥小偷、每天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 誹謗 20 110年8月14日20時8分許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 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無恥小偷、每天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 誹謗 21 110年8月16日9時56分許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無恥小偷、每天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 誹謗 22 110年8月17日14時49分許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無恥小偷、每天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 誹謗 23 110年8月18日9時53分許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無恥小偷、每天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 誹謗 24 110年8月19日7時26分許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無恥小偷、每天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 誹謗 25 110年8月22日10時23分許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無恥小偷、每天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 誹謗 26 110年8月31日8時27分許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無恥小偷、每天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 誹謗 27 110年9月6日10時1分許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無恥小偷、每天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 誹謗 28 110年9月8日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無恥小偷、每天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 誹謗 29 110年9月14日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誹謗 30 110年9月16日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誹謗 31 110年9月22日 Facebook 你們知道他在外面招搖撞騙嗎…你們知道有很多人告他嗎? 無恥小偷、每天過著淫亂生活的假基督徒! 誹謗 32 110年10月13日 Facebook X肛啊X肛,失足的代價令人引以為戒! 公然侮辱 33 110年10月17日 Facebook X肛啊X肛,姦夫啊姦夫!叛徒啊叛徒… 公然侮辱 34 110年10月23日 Facebook 罪證確鑿,跳到黃河都洗不清,X肛啊X肛,姦夫淫婦夫唱婦隨,好令人感動啊! 公然侮辱 35 110年10月27日 Facebook X肛啊X肛,昔日青澀模樣,現在卻變淫魔,感慨啊…… 公然侮辱 36 109年12月23日 Youtube頻道 「這個劉X綱為什麼一夜之間變成鬼,這樣的事情會發生,那這個也我再一次的交代,因為他跟一個女的有不倫的關係」、「毫無羞恥感不顧倫理不顧道德,不顧任何的價值觀」 誹謗 37 110年7月5日 Youtube頻道 「他會怎麼樣的下場,他會跟這一個淫婦,之後就會有幸福快樂的日子?啊還早啦,拜託欸。然後他現在賣的是奇奇怪怪的他的臭肉也就罷了,他賣牛肉但是吃雞胸肉,然後他不會告訴你他在做什麼,他不會跑所以他沒有東西給你看,他越來越肥,體脂肪越來越高。」 誹謗 38 110年7月12日 Youtube頻道 「那劉X綱他假在哪裡,假在他偷,他現在說他是自創品牌,然後阿根廷烤肉第一品牌,注意看他用詞,鋼鐵醫師才是真的阿根廷,啊他有什麼真?他如果會什麼,全部每一樣都是鋼鐵醫師這邊偷過去的,偷學。」、「所以他在那邊造假,因為他說話很好聽,就不會被在意說他到底是不是偷人家的顧客,總之他的肉比鋼鐵醫師便宜,不會很難吃,久了以後都沒事,就通通大家忘記了,忘記他是叛徒,忘記他是窩裡反,忘記這些東西後,他就可以瞞天過海,這樣的造假下去。鋼鐵醫師絕對不會有一集不提到這件事情」 誹謗 39 110年7月26日 Youtube頻道 「今天我為什麼這麼痛恨,用這麼不好的字眼來講劉X綱剽竊,這一個我今天比較沒有很多時間去講,你如果想知道,我每一個禮拜一或者是禮拜三,任何一個直播我都有可能提到劉X綱這個叛徒,表面上客客氣氣,卻是剽竊鋼鐵醫師所有的know how包括烤肉,然後去外面招搖撞騙,他是一個竊賊,他是一個姦夫,不爽我們去揭他的底,說他去姘一個有夫之婦的姜X玲,然後幫他養小孩,那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不管你聽了爽不爽,我就是必須要講」、「送他一隻中指,這個叫做剽竊然後不敢講他跟鋼鐵醫師的關係是什麼,我只要每天把一張他以前跟我在一起的照片,每天一張我還可以po個一整年,你們就會知道他是怎麼剽竊,怎麼樣預謀,怎麼樣用心處心積慮剽竊鋼鐵醫師。」 誹謗 40 110年8月30日 Youtube頻道 「另外一個case就是說,你去吃劉X綱的肉,你買他的肉,我為什麼說你會淫亂,因為他是落入淫亂裡」 公然侮辱 41 110年11月1日 Youtube頻道 「還會嫌錢少喔!因為你要養別人的老婆,養別人的小孩嗎?當然不夠用啊,用,跟你的淫婦喔(比中指)?」、「乙○○身上好像缺很多部位耶,沒有肩膀、也沒檳榔(指生殖器官),旁邊的淫婦看不下去,急出來。」、「所以我再一次,法官,各位法官,各位法官大人、書記官大人、檢察官大人、警察大人,你們都很辛苦,因為這些廢物,都是讓你們沒好吃好睡,我們都不會去怪罪警察為什麼都吃案,因為你們這些廢物太多啊,他們就會判斷啊。」 誹謗 42 110年11月15日 Youtube頻道 「你講話像X綱這樣客客氣氣,你麻開一個直播平台出來聽一聽,講不出什麼洨(台語),說不出任何洨嘛,然後自己做一個賊還在說人家霸凌他,只會在那邊唉唷人家欺負你,你也講出一個道理說人家怎麼欺負你嘛,連這個都講不清楚,魯蛇、媽寶、娘炮,他已經不在乎有沒有廉恥之心,已經不在乎這個事情是怎樣,他的心裡面更不用說會有上帝了啦,怎麼可能。」 公然侮辱 43 111年1月4日22時18分許 Youtube頻道 「我們只能霸凌人,不被霸凌。這也是我們一貫的作風,所以被我霸凌的,根據安可說,好像還蠻多人喜歡的。好像真的有那麼一回事」、「問題是要懂梗啊!不是每個人都會懂我們的梗啊,是我比較玻璃心就對了啦。」、「好,我改進我改進我改進,好,那以後我多霸凌一點!」 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