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李崇豪
- 上訴人許庭嫣、與被上訴人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09號 上 訴 人 許庭嫣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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