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3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楊文魁
- 訴訟代理人
- 楊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閤築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