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95號
- 上訴人
- 朱筱恩
- 被上訴人
- 張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板簡字第28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