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22號
- 上訴人
- 賴宏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文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