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他字第16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怡親

聲請人
游貴珠
相對人
黃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2145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板救字第4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又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2145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判決諭知「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原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於113年5月13日撤回上訴,業據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601元,則第一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4,85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即2,425元,餘2,425元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是本件應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2,425元,另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2,425元,上開給付均加計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他字第1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