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828號
- 原告
- 簡權榮
- 被告
-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不詳」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關於被告「不詳」的任何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不詳」的姓名、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開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關於被告「不詳」的部分,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又本件因原告尚有起訴其他被告,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待其他部分審結後一併就訴訟費用之分配、負擔為諭知,併此說明。
四、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