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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8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簡權榮
被告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不詳」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關於被告「不詳」的任何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不詳」的姓名、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開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關於被告「不詳」的部分,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又本件因原告尚有起訴其他被告,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待其他部分審結後一併就訴訟費用之分配、負擔為諭知,併此說明。

四、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82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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