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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3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彥吉

上訴人
志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N JOHN YUK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志強、陳秀惠、吳芳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33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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