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341號
- 上訴人
- 志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AN JOHN YUK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志強、陳秀惠、吳芳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33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