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42號
- 原告
- 劉建全
- 被告
- 劉昇榮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新北○○○
○○○○○)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1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12時39分許,在原告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赤崁羊肉爐店內,徒手竊得置於店內櫃檯上愛心捐款箱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133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卷第15至20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不爭執,應堪認定。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就被告竊取原告1,500元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1,5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