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39號
- 原告
- 邱瓊蕓
- 被告
- CHOW CHI MAN (中文名:鄒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1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